襄阳工控机价格 因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2家排污单位被点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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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2家排污单位被点名通报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 (王仁宏)据生态环境部消息,今年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检察机关,扎实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截至2021年10月,全国共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270起,合计罚款4900余万元,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为保持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12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部在通报中表示,在查处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案件办理中的功能作用,对于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广东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4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并将稀释配制后的4种废水污染物浓度达标水样分别盛装在塑料瓶中,使自动监测设备通过标样管采集塑料瓶中水样进行分析监测,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仁化县环境监测站当日对该公司的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浓度为63.3mg/L,超过排放限值6.9倍。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污水处理技术负责人戴某实施了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湖北襄阳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1日,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根据前期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筛查和跟踪监控情况,对疑似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点位开展突击检查。经现场核查,襄阳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涉嫌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内嵌软件,伪造生成虚假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当日即对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予以扣押,并送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功能鉴定和数据分析。湖北软件评测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送检设备中的内嵌式软件具备人工模拟产生虚假自动监测数据的功能,并且检材中存储有5523条化学需氧量浓度仪器测量显示值与理论计算值严重不符的自动监测数据,占总数据量的90.4%,存在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第三方监测单位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的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排放限值0.56倍。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况某、工艺主管黄某违规使用高级管理员账户登录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隐藏的内嵌软件系统,通过设定相关参数,使设备随机生成达标数据上传监控平台,致使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50万元,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检察机关已批捕1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福建漳州福建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8月30日,根据漳州市芗城区环保网格员反映的问题线索,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人员查阅网格片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福建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数据稳定保持在120mg/L左右。8月31日,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测管联动,发现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线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内,设备上数据显示为105.8mg/L。经检测,矿泉水瓶内不明液体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2mg/L,实际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70mg/L,超过其所执行的排放限值1.54倍。

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16.3643万元,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当地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抄告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督促指导下,该公司采用经专家认定的修复方式,对污染流域进行增殖放流,共投放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类4万余尾。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9月23日,生态环境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在联合开展自动监控专项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正在生产,焦炉排口自动监测实时数据显示二氧化硫为0.20mg/m3、一氧化氮为0.01mg/m3、氧含量为14.30%,而浮子流量计显示数据为零、无烟气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线未与采样探头连接,致使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采集外排烟气。

经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王某为掩盖焦炉烟气二氧化硫超标排放事实,实施了断开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线,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山东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阅、分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时发现,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2021年7月12日,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会同烟台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等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附近发现隐蔽PU管线,通过管路溯源摸排发现存在制氮机及输气装置。同日,第三方监测单位对该公司1-2熔炉脱硫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颗粒物分别超过排放限值262.34倍、4.32倍。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总经理李某为使自动监测数据达标,使用制氮机等装置向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吹送氮气稀释污染物排放浓度,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并在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时断开送气管路试图掩盖违法事实。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77.5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河北衡水阜城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在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线上巡查过程中发现,阜城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外排废水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存在明显异常,其氨氮、总氮等污染物浓度经常在升高至超标临界点前突然急剧下降,遂于2021年5月26日会同衡水市公安局环安支队等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为查清自动监测数据规律性突变的原因,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及部分员工进行了调查问询,相关证据显示,员工常某等人会定时向厂长胡某汇报数据造假情况。

经查,该公司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值守,当监测数据趋于超标时,值班员工便将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拔出,插入事先调配好的达标水样内,达到自动监测数据达标的目的。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阜城县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9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浙江湖州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5月12日,根据公安机关模型预警提供的线索,湖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一种“化学需氧量去除剂”稀释液通过塑料管加入排放废水中。经检测,该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会干扰化学需氧量的测定过程,使测定结果偏低。

经查,该公司厂长夏某为降低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值,由其本人或指使员工多次将“化学需氧量去除剂”添加到排放的废水中,导致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4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浙江温州市必成印染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5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巡查发现,温州市必成印染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分钟值)多次出现不正常的0值,但化学需氧量与瞬时流量却显示正常。通过视频监控录像发现,每次氨氮数据异常时段均有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对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开关电源的重启操作,致使数据置零。6月2日,由温州市、平阳县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执法骨干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污水处理操作工邱某和吴某为避免出水超标被公司处分,在自动监测设备氨氮数据超标时,多次违规进入站房,通过开关电源重启自动监测设备,使数据变为0值,以达到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安徽亳州镇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9月14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数字江淮-智慧环保”大数据平台和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亳州市利辛县阚疃镇镇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超标后短时间内突降,同时有疑似企业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操作自动监测设备。9月15日至20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员工徐某于2021年8月26日至9月14日期间,在发现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后,多次进入自动监测站房,违规用经碱液涮洗过的滤芯替换原有滤芯,导致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值大幅降低,以“虚假达标”的方式“掩人耳目”。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川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22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分析监控数据发现,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立即联合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煅烧旋转窑尾气自动监测设备烟气分析仪显示的二氧化硫浓度为3292.9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规定限值2.87倍,同时段该设备工控机显示的二氧化硫浓度仅为197.57mg/m3。检查人员使用二氧化硫标气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验,发现工控机和数采仪的读数均比分析仪读数小94%。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安全环保负责人钱某等3人违规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回归方程斜率,致使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污染物浓度与实际排放浓度严重不符。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攀枝花市检察院已依法对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浩瑞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5月30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尔果斯市分局在对霍尔果斯浩瑞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月27日至28日期间分析仪中的总磷、总氮、氨氮数据超标,与同时段数采仪数据不一致,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

经查,受该公司运营主管赵某指使,员工李某等在发现总磷、总氮、氨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后,通过拔掉分析仪与数采仪之间的数据传输线、稀释分析仪采样废水、将分析仪的采样管插入事先配制好的水样中等操作,干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分析等工作环节,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伊犁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甘肃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3月18日凌晨,甘肃省生态环境调查中心在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动态管控系统进行视频巡查时发现,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疑似进行违规操作,随即将该线索移交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闫某正在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头拔出,插入装有清水的塑料桶内,干扰分析仪正常采样。

经过调取视频资料及现场调查证实,自3月11日以来该公司有多名员工对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进水采样管线实施过前述操作,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61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襄阳公布2023年生态环境领域十大案例

2023年,襄阳市生态环境系统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严格落实《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的规定(试行)》,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全年移送行政拘留案件6件、涉嫌犯罪案件11件。现对有关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01 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类

案例一:襄城区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3年7月21日,襄城区环境执法人员到襄城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铁屑堆放库内有一约5公分的豁口通向库房外的雨水沟,雨水沟内有大量乳白色不明液体,乳白色液体通过厂区内雨水沟排向厂外雨水沟,最终排入城市雨水管网;车间内拖把池排放口有乳白色液体排放痕迹,排放去向为厂区内雨水沟。该公司生产部部长董某某现场确认,乳白色液体为废乳化液。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08,现场检查时正在排向雨水沟,可以认定该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2023年8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襄城区公安分局已立案调查完毕,移交襄城区检察院审查。

案例二:襄城区曹某某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3年3月22日,襄城区环境执法人员对曹某某从事的酸洗石子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地一酸洗池内有一根黄色软管与南侧围墙外一土坑连通,土坑无任何防渗措施,检查时未排水,用pH试纸对与软管相连的酸洗池池底存水进行测试,pH值约为2—3。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酸洗池内的残留废水和南侧围墙土坑内土壤进行了取样,检测报告显示酸洗池内残留废水pH为1.21(溶液或者固体、半固体浸出液的pH值小于等于2,或者大于等于12.5属于危险废物),南侧围墙外土壤pH值为5.84,呈酸性。经调查询问,曹某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软管排放至南侧围墙外的土坑内。检查时虽无现场排污,但应当认定曹某某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2023年5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襄城区公安分局已立案调查完毕,移交襄城区检察院审查。

案例三:南漳县邓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2年4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南漳县城关镇原漳河厂内某机械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现场调查。发现邓某某于2022年3月伙同李某、丁某、章某等四人租用某机械公司一栋闲置废旧厂房,自建卧式锅炉2台、冷却水箱2个,从事医用硫磺生产项目。在厂房内及厂房外墙边简易防雨棚内堆放褐红色渣土样物质和一堆块状原煤,可闻到刺鼻味道。南漳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疑似危险废物的渣土进行危险性分析鉴别。5月16日,固废危险性鉴别初筛鉴别结果显示,废渣中浸出毒性中氰化物浓度12.3mg/L,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特征》(GB5085.3-2007)表1中所列的浓度限值(5mg/L),初步判定鉴定物具有浸出毒性特征。7月13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固体废物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代码为“900-000-38”。

2022年10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南漳县公安局已立案调查完毕,经检察机关审查提交法院受理。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危害,2022年8月10日,南漳分局与华新(南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对剩余的12.08吨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案例四:枣阳市某车轮公司、陈某某等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3年9月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会同枣阳市公安局、吴店镇政府联合警巡时发现,枣阳市某车轮公司三车间内存有大量废铅蓄电池和已拆解的废铅板,炼铅反射炉处于高温熔炼状态,工人正在利用废铅板从事土法炼铅活动,现场已炼成还原铅锭19块。经查,2023年8月,陈某某(安徽省太和县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安徽等地购买废铅蓄电池及废铅板100余吨转移至湖北枣阳,租赁枣阳市某车轮公司车间安装炼铅反射炉等设施,指使崔某某(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场负责,自2023年9月1日开始调度8名工人现场拆解和土法熔炼。截至2023年9月8日,陈某某、崔某某等人已处置废铅板57.21吨,炼成还原铅锭19块,重量达38.14吨。现场堆放已拆解废铅板23.85吨,尚有26.31吨废铅蓄电池未拆解,其中汽车型废铅蓄电池8.16吨、摩托车型废铅蓄电池18.15吨。枣阳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枣阳市某车轮公司炼铅车间内土壤及车间外土壤、外排废水现场取样检测。经检测,车间内炼铅炉西侧土壤中砷、铅、锑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过0.98倍、8.7倍、5倍;车间外土壤中铅、锑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过0.19倍、0.07倍;车间外废水水质pH呈强酸性,砷、镉、六价铬、镍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过17.46倍、12.27倍、3.32倍、12.5倍。

案发后,枣阳分局和枣阳市公安局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围绕案件原材料来源、熔炼工艺流程、环境污染范围及程度、炼铅厂实际控制人资金流向等重点环节,展开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侦办。10月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五:枣阳市某新材料公司非法倾倒化工染料废母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3年9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接警任务,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联合枣阳市公安局查实,2021年5月,枣阳市某新材料公司租赁枣阳某高分子材料公司部分车间和成品仓库生产化工产品,2023年8月开始在租赁的厂房内生产化工染料2,4二氨基甲苯和2,6二氨基甲苯。现场负责人刘某通过陈某某联系鲁某某、梁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90吨废母液,以每吨400元处置费交由鲁某某、梁某使用槽罐车运至枣阳市环城办事处玉皇村林场后,直接向灌溉渠倾倒,造成环境污染。

经检测,案发地枣阳市环城办事处玉皇村林场灌溉渠内水质化学需氧量为6.21×103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309.5倍。枣阳某高分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明知没有取得化工染料2,4二氨基甲苯和2,6二氨基甲苯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没有废水处理设施,仍将部分车间和成品仓库(丙类)仓库租赁给湖北某新材料公司生产化工产品及化工染料2,4二氨基甲苯和2,6二氨基甲苯,擅自倾倒化工染料废母液造成环境污染。枣阳某高分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涉嫌环境污染共同犯罪。

10月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日,枣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对刘某、梁某、陈某某等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六:谷城县某铸业公司院后非法炼钒窝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3年9月14日-15日,省环境执法监督局、市执法支队根据线索,联合谷城分局对谷城县某铸业公司院后非法炼钒窝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窝点炼钒废水外排至汉江,省环境执法监督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进行了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1.厂区地面积水浓度砷17.9mg/L,超标准35.8倍;总铬180mg/L,超标准120倍;镍823mg/L,超标准823倍;铅4.09mg/L,超标准4.09倍;镉5.84mg/L,超标准58.4倍。2.厂外雨水沟浓度砷35.8mg/L,超标准71.6倍。3.坡顶废水井浓度砷9.64mg/L,超标准19.28倍。

9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谷城县公安局已锁定犯罪嫌疑人,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人,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涉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犯罪类

案例七:谷城县某公司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犯罪案

2023年7月2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组对谷城县某公司开展现场帮扶时,发现该公司废气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显示异常,该公司7月1日14时06分至14时22分之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数值波动较大,工控机内采样泵与采样泵管有一定间隙,处于断开状态。接到问题反馈后,市执法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复核,调查出该公司硫化钡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操作工张某发现在线数据二氧化硫超标后,私自到废气在线自动监控室拔掉了工控机采样泵进气管,导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泵进气管处于断开状态。该公司上述行为导致自动监控设备不能对企业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涉嫌弄虚作假。

7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谷城县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八:保康县某公司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犯罪案

2023年8月1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省厅交办线索,对保康县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因实验室测出的总磷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有误差,生产科科长陶某某(兼任公司化验室技术员)于6月15日与公司总经理罗某、副总经理龚某某商量后,决定用生物池中的水样替换总磷在线监测的实际水样进行反测。6月15日天下午,陶某某进入该公司污水在线监控室,先将监控摄像头拨转,使摄像头对着墙,然后将总磷在线监测设备上的采样管拔下插入从实验室带的水样里,在总磷在线监测设备上选择“即刻测量”,反复两次。6月24日晚上(20:00至22:00间),陶某某又采用同样方式将总磷在线监测的水样换成实验室用水样,直到25日早晨天亮,陶某某又返回在线监控室将水样采样管和监控摄像头恢复正常。该公司上述行为人为导致自动监控设备多个小时值“达标”,以达到日均值“达标”的效果,涉嫌弄虚作假。

8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保康县公安局已立案调查完毕,将该案移交保康县检察院审查。

03 适用移送行政拘留类

案例九:老河口市某新能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2023年2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落实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组在老河口市某新能源公司开展帮扶时,发现该公司脱硫塔循环水池喷淋液为中性,pH试纸显示为6-7。2月9日,老河口分局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华中木业园区分散式供热项目生产时,1#脱硫塔2台碱液提升泵,其中1台在运行,另1台碱液提升泵和1台清水泵未运行;2#脱硫塔1台清水泵在运行,2台碱液提升泵均未运行,生产废气未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脱硫设施1#循环水池、2#碱液池、3#碱液池内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报告显示:1#循环水池PH值为6.7、2#碱液池PH值为6.7、3#碱液池PH值为6.7,碱液池呈中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5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7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老河口市公安局已立案完成调查,对该公司管理人员张某某实施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件十:襄州区古某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移送行政拘留案

2023年2月20日,襄州区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古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3年2月10日开始在襄州区伙牌镇东莞工业城贮存收集的废铅蓄电池。2023年2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贮存仓库进行查封,2023年3月20日解除查封,并将贮存的废铅酸电池交由有资质公司进行转运。古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7月1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2023年7月1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襄州区公安局已立案完成调查,对古某某实施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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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记者:梁鹏

编辑:周夏梦 | 校对:刘斌贝

责编:李丹 | 审核:周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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