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工控机配置 五问益阳山寨测速仪:交警,采购,经销商,检定机构是否违法

小编 2024-10-06 发现工业 23 0

五问益阳山寨测速仪:交警、采购、经销商、检定机构是否违法

1月8日,澎湃新闻报道益阳交警用“山寨”测速仪执法取证,当日晚,益阳公安回应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设备采购、测速执法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1月11日,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蔡卫红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称,“这部测速仪是组装机”,整套仪器包括十多个部件都是由正规厂家生产,包括核心部件俄罗斯生产的RAPIER IIB雷达和台湾凌华生产的工控机、联想的笔记本电脑等。

新华社的报道称,经销商刘有文承认,测速仪是由自己购买配件进行组装,并依照雷达的原有铭牌伪造了一个铭牌,擅自将“无锡市恒通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填入“生产厂家”一栏,作为整套仪器的生产商。而实际上,该测速仪并非由这家公司生产。

报道称,“按照相关规定,测速仪的验收和年检只需要对雷达进行检测即可”。益阳交警部门对刘有文伪造的这张铭牌并未过多注意,也没有进行核实。

当地质监部门承认,这台组装设备“没有备案”,但认为,“在现实情况中,部门购买的仪器设备不进行备案,这在全国都较为普遍。”

湖南省财政厅相关人士表示,“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仪器送检至湖南省计量院进行了鉴定和年检,说明履行了验收义务。”同时强调,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并未发现经销商伪造铭牌的情况,因此存在监管不力,管理设备太随意等问题。

根据上述说法,部件是正规厂家生产、擅自组装是什么行为?经销商该负何责?测速仪无证组装成的整机是否合法,能否用于执法取证?购买、检定、备案等各相关环节,对一台测速仪身份的核验有何职责、义务?山寨测速仪取证的结果是否合法,能否用于处罚司机?

1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国内多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上述问题作出分析。

受访专家:

罗万里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

陈云良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彭新林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

阳永恒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宋 威 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经济法博士

1、计量设备能否随便“组装”?

澎湃新闻: 无证“贴牌”或“组装”的测速仪产品,经检定合格后,是否可以视为合格产品?

罗万里: 不能。测速仪属于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且必须接受强制检定。《计量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测速仪作为一种计量器具,其生产必须是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可能随便什么人,弄一些零件组装,就可以作为计量器具销售使用的。

此外,《计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的厂家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同时还要接受计量部门的质量监管。这些规定都说明,国家为确保计量器具的质量,对其生产者有严格的规定和把关。

计量衡器是准确、科学与公平、公正的天下公器,生产、销售、使用、监督的法定性是其基本保障,不可任意解释。

2、无证组装、伪造铭牌并销售,该负何责?

澎湃新闻: 关于测速仪的销售,目前法律有哪些规定?

罗万里: 我国对计量器具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合格产品方能销售。而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法律禁止个人擅自“组装”测速仪销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是计量器具合法性的前置条件之一,销售合和使用“组装”测速仪不仅危及产品质量,而且是对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侵害。不能以个别“组装”产品的所谓“合格”来否定它的非法性,也就是说,没有合法资格的计量器具就是不合格计量器具。

澎湃新闻: 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组装测速仪产品,并冒用别的厂家铭牌,如何评价这个行为?

彭新林: 基于我国对计量器具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雷达速测仪经销商的无证组装和伪造铭牌的行为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从报道中得知,经销商卖给益阳交警两套雷达测速系统设备及软件,合同价为197600元。一台速测仪价格近10万元,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如果被假冒的厂家已申请注册商标,假冒厂家注册商标的还侵犯知识产权,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罗万里: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刑法》中,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应受到刑法处罚。擅自“组装”测速仪侵犯计量器具的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财产权。当用于行政执法时,则危害更大。

阳永恒: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该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明知无证仍然采购、使用,是否应担责?

澎湃新闻: 使用“山寨”测速仪的行为,有何后果?

陈云良: 山寨产品就是不合格的产品。交警执法不能使用假冒伪劣的设备产品,这是毫无疑问的。作为执法部门,使用山寨产品,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而且,从现有情况看,执法部门还是“明知故犯”地使用假冒产品。对于山寨产品,谁假冒,都应该受到处罚。质监部门应该对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罗万里: 明知无证产品却采购、使用的,要追究其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 如果不知道是不合格产品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相关人员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备案、检定环节是否有核验产品真假责任、义务?

澎湃新闻: 益阳交警所使用的这台山寨测速仪,没有在质监部门备案,但经过了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合格,测速仪的检定和备案,具体应该怎样做?

罗万里: 测速仪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也就是说,测速仪首先应该先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然后再由该备案机关指定其到相应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先有备案,后有检定。没有备案,就不能检定。不按这个程序进行检定,就不是依法申请的检定。

此外,《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具有高于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该法行政法规规定了计量器具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接受强制检定,不是说计量器具的某个部位接受检定即可。

阳永恒: 从检定技术上看,执行强制检定工作计量部门有一定的检定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装置检定规程》,有没有合格厂家和编号等问题属于通用技术要求,其第5.1节要求检定装置应有铭牌,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编号、制造厂的名称,并在附录A中有一栏为通用技术栏,明确询问是否合格,检定人员必须回答合格或不合格。这是通用技术要求,也是责任寄托。

5、山寨测速仪执法取证,是否合法?

澎湃新闻: 益阳这种组装的假冒测速仪设备,能否上路执法取证,从而处罚司机?

罗万里: 不能。现有事实证明,这台测速仪“来历不明”,其执法设备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认定该设备取得的数据真实、合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这种测速仪抓拍的超速图片,本来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但是,如果证据来源于一台非法的设备,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形,就不能作为行政执法证据。

另外,益阳这台组装的测速仪设备,是未经备案、自行申请检定的计量设备,不是“依法申请”检定合格的设备。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凡未依法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测速仪和酒精探测器不得使用,其检测数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是两个概念,这是一个法律常识。就算客观上,某些材料是真实的,但在法律上,如果不根据法定程序来获取和认定,那么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当然不能纳入执法框架来认定其合法。以山寨测速仪数据为主要依据的所有行政处罚,均违法无效。应全部予以撤销,退还罚款或对其它处罚予以纠正。

需要强调的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是两个概念,这是一个法律常识。就算客观上,某些材料是真实的,但在法律上,如果不根据法定程序来获取和认定,那么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当然不能纳入执法框架来认定其合法。

宋威: 计量问题涉及标准等巨大公众利益,对此进行严格管理是世界通例。益阳交警使用的这台测速仪器虽有检定,但不符合生产和销售管理,因此,检定结果也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不能作为使用的依据(这其中是否检定符合条件也值得考量)。证据的使用有“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本案涉及证据缺乏合法性,该组装仪器如同没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或者是一个无证明能力的人,其做出的证言或数据证据不能采信。从行政诉讼角度看,行政机关具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不合法的组装仪器提供的数据证据不应采信。

公安部直属检测机构:湖南益阳交警所用山寨测速仪未送检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的官网简介。

1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益阳交警用山寨雷达测速仪执法取证,益阳公安回应称进行全面调查。

1月11日,新华社报道称,益阳市交警支队支队长蔡卫红承认该测速仪是组装机,整套仪器十多个部件都是由正规厂家生产,包括核心部件俄罗斯生产的Rapier IIB雷达和台湾凌华生产的工控机、联想的笔记本电脑等,“按照相关规定,测速仪的验收和年检只需要对雷达进行检测即可。”但交警方面并未指出“相关规定”来自哪里,是谁定的规定。

1月13日,俄罗斯奥利维亚公司中国代办处负责人克利姆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称,他们销售给刘有文的RapierIIB雷达测速仪探头,“是一个零部件,根本不构成计量器具。计量部门没有任何依据去接受单独的雷达测速仪探头做检定,必须对整套系统进行检定。”

随后,澎湃新闻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核实,益阳山寨测速仪没有经过机动车测速仪(GB/T 21255-2007)的“道路交通安全产品检测”。根据公安部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官网介绍,该所成立于1985年,地处江苏省无锡市,是公安部直属的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程技术研究的公益型科研机构。

至此,益阳交警使用的山寨测速仪,虽通过了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的检定,但经澎湃新闻调查核实,其缺乏作为一台测速执法设备的另外两个重要证明——合法计量器具的“制造许可证”和道路交通安全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而其目前取得的计量检定合格证,又遭受供应商的质疑。

“雷达测速仪探头是一个零部件,不可能拿它去执法”

在新华社的报道中,益阳山寨测速仪的经销商刘有文称,所有配件都是正品,他“已向生产雷达的俄罗斯厂家索要唯一性证明,目前还在邮寄过来的路上”。

1月13日,克利姆向澎湃新闻出示了这份盖有俄罗斯奥利维亚公司印章的“唯一性证明”,上书英文,翻译后为:写给关心这件事的人,以证实交通雷达型号RapierIIB,序列号1205033,1205042是我公司OLVIA LLC(俄罗斯)生产的,并供货中国。交通雷达型号RapierIIB和型号Rapier属于同一生产线。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份2012年5月10日的《人民公安报》显示,俄罗斯奥利维亚公司的RapierIIB雷达曾登报宣传过,其地址和联系方式与记者探访的一致。

随后,克利姆还提供了Rapier雷达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经核对,该证书与此前澎湃新闻在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获得的一致。

1月5日,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汤灏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益阳交警的山寨测速仪持有雷达探头的进口CPA证书,“单独不包括抓拍部分,它就是一台测速仪,能测速,我们检测的主要是雷达测速,其他的都不检。抓拍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科学研究所检测。”

对于送检测速仪厂家为何填写的是无锡恒通公司,汤灏说,“我们应该要注意注明俄罗斯这个制造单位,型号是俄罗斯的型号,再把集成商的信息和生产厂家放在证书的附页,就会比较严谨。”1月11日,益阳市交警支队人士接受新华社采访也称,“按照相关规定,测速仪的验收和年检只需要对雷达进行检测即可。”

对此,作为雷达探头供应商,克利姆出示了一份从俄罗斯奥利维亚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称“首先,中国公安部相关的标准、规范和指令,上路执法的是整个超速抓拍自动检测系统,而不是一个雷达探头。因此,所有的资质要求是针对整套系统,而不是对雷达测速仪探头。雷达测速仪探头是一个零部件,不可能拿它去执法 。”

克利姆还认为,“当时计量部门的检定证书发的是给HIT-CQ/GQ 型超速抓拍自动检测系统,而不是给Rapier型雷达测速仪探头。应该审查该检定证书的依据。2015年12月15日起,JJG528-2015规程强制实施,根据这个规程,测速仪应包括图像记录设备、显示单元。检定程序是对整套测速仪系进行的,而不是里面的测速探头。整套测速仪系统应该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及其编号。雷达测速仪探头根本不构成计量器具,没有涉及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问题。因此,应该审查当时的检定证书的有效性。”

克利姆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一份由俄罗斯奥利维亚公司出具的“解释”。

“没有通过交通安全产品检测”

克利姆介绍,他是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期间,销售了两个雷达给刘有文。“我当时认为他(刘有文)只是买材料,然后找大企业代工,大企业出资质,真没想到他自己组装的。”作为在中国经营雷达多年的俄罗斯供货商,他称自己在销售雷达时向用户强调过,整套系统需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2007年开始就要这个证了,招标都写得很清楚,必须有这个东西。”

克利姆称,此前他们雷达的用户对“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要求不严。后来他强烈地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看中这一点。“本来有个客户要买很多的,后来说要计量许可证,就没给我们下单,因为他没办法对交警交货。”

他介绍,实际上,一台合格的测速仪有三个门槛,除了计量机构的检定证书、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还有来自公安部的检测合格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无锡所”)的检测报告,有效期2年 ,报告包含系统照片和组成部分、各种指标等,检测是针对这一类型号设备,而不是逐台进行的。他认为,“首先应该审查益阳测速产品的无锡所检测报告是否在执法时间内有效,而且报告系统描述是否跟测速产品相符。”

1月13日,澎湃新闻联系了位于无锡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该所的国家交通安全产品检测中心,是经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授权成立的,唯一专业从事交通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及标准制修订的国家级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全国范围内包括机动车测速仪在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产品。

该中心公布的2013年至2016年依据GB/T 21255-2007检测的机动车测速仪“合格信息一览表”中,没有来自刘有文的长沙文博科技有限公司或者益阳市交警支队的送检信息,也没有被冒用为“无锡恒通公司”生产的HIT-CQ/GQ 型超速抓拍自动检测系统。该中心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确认,他们注意到了益阳山寨测速仪的报道,他们没有检测过报道中所提的测速设备。

汤灏曾向澎湃新闻介绍,无锡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的这个“检测”,除了检测测速仪的抓拍功能,同时,还是“作为一台测速仪集成(生产)后首先要做的检测,类似于手机在通讯部的入网”。

澎湃新闻获得的一份由国家交通安全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机动车测速仪检测报告”显示,该检测有样品描述、照片、一般要求、测速范围、道路实测误差、速度图像对应性、响应时间、超速车辆捕获率等项目的检测,此外还有高温试验、低温试验、雨淋试验、振动试验等试验项目检测,检测报告长达12页。

俄罗斯公司给澎湃新闻发来的RAPIER IIB雷达“唯一性证明”。

“一台测速仪有三个门槛,通过的公司少”

澎湃新闻查阅公安部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显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号文件也规定,要“依法依规选用测速取证设备”,“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选用测速取证设备。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实际上,在1月5日的采访中,汤灏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只负责测速仪的测速部分,“不负责检测无缝连接,雷达测速仪如果抓拍部分不好,出现比如你开的车我测到你超速了,隔你不远的地方,还有一台车没超速被拍了,有可能出现这个问题。所以抓拍部分也要做检测,在公安部交通科学研究所。”

“(测速仪)最早只需要无锡所(公安部交通科学研究所)的检测报告”,克利姆介绍,“后来国家标准出来了,政府采购测速仪有三个门槛,一个是公安部无锡所检测,一个是计量器具制造许可,一个是计量院检定,现在三个门槛通过的公司少,都是大公司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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